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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03执4001号之二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星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1-02-01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星敏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3执400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永宁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77207801。

法定代表人:刘少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俊星、陈亮。

被执行人:陈星敏,男,汉族,1973年4月25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17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2459.05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陈星敏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陈星敏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保险、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陈星敏的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陈星敏名下仅持有温州步而立鞋业有限公司50%的股权。 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冻结了上述股权,鉴于该股权价值不大,申请执行人不主张处置,故该股权暂不处置。 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未履行任何义务。截止2019年4月20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52459.05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1668元、执行费686.89元。 因被执行人陈星敏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且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星敏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申请执行人不主张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股权进行处置,且被执行人名下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 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