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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3执998号

深圳市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梁亚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梁亚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3执998号 申请人深圳市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鲤鱼门街**前海深港合作区管理局综合办公楼**(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8076419X5。 法定代表人张建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邹辉珍,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梁亚才(曾用名梁国才),男,197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住广东省广宁县div>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信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亚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3民初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亚才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国土、工商、证券、车管等相关部门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处分的财产。另,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处分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执行依据确定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欣晏

审判员  杨桂胜

审判员  刘裕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路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