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2执53号
申请执行人:张仁敬,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219680910161X,男,汉族,1968年9月10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纸厂二社区105组30号楼3-403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玲玲,黑龙江学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杜洪福,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4197404201818,男,汉族,1974年4月20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卜奎街道鑫海社区255组。申请执行人张仁敬与被执行人杜洪福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执行立案。因被执行人所住地在建华区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案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建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卫平
审判员 车丽娇
审判员 于 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