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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3执1332号之二

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5-1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事
当事人
北京东富益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丽智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3执133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北京东富益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18号院1号楼1001-3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执行事务合伙人:东富(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韩玉茜为代表)。

被执行人:天津丽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M44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易中淑。

被执行人:中弘卓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高新街258号数码大厦2015-4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继红。北京东富益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依据(2018)京民初26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971327560及利息、违约金。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本院拍卖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北京东富益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并登记于被执行人天津丽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北大街17号、19号共计61套房地产,第一次拍卖流拍后,拍卖保留价为人民币1041278910元,申请执行人北京东富益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申请以物抵债,扣除申请执行人垫付的执行费人民币1108678元及部分评估费人民币110627元后,剩余价值以人民币1040059605元依法抵偿申请执行人债权。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天津丽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0582.13元,支付剩余的房产评估费人民币110627元后发还申请人119955.13元,并冻结被执行人天津丽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多个银行账户。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不动产及机动车,无可供执行的对外投资。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京民初2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学猛

审判员  徐 辉

审判员  宁 群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庞 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