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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7执17108号

李珊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4-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婷;李珊;智慧易行(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7执17108号申请人刘婷,女,1988年1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智慧易行(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128号1幢5层507。

法定代表人:李志惠,经理。被执行人李珊,女,1985年10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公民身份号码×××。关于刘婷与李珊、智慧易行(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3088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刘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执行调查,两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证券。我院依法冻结两被执行人名下全部银行卡。另外,我院扣划被执行人李珊名下北京银行10819.59元和光大银行存款4415.86元,已全部发还申请人刘婷。我院将两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3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傲然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佳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