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21执19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朱某
被执行人:朱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王某 本院在执行胡某某与王某某、朱某、朱某某、王某、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某某在银行的存款,现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某某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姚 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珂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