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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晋0821执194号之五

胡某某与王某某、朱某、朱某某、王某、王某婚姻家庭纠纷解除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4-28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朱某;朱某某;王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晋0821执194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胡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某

被执行人:朱某

被执行人:朱某某

被执行人:王某

被执行人:王某 本院在执行胡某某与王某某、朱某、朱某某、王某、王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某某在银行的存款,现执行完毕,申请人同意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某某在银行的存款1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姚 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珂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