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603执1225号
被执行人:谭海鸣,曾用名谭贺斌,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与谭海鸣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谭海鸣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单美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