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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603执1225号

谭海鸣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10-13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罚金
当事人
谭海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603执1225号

被执行人:谭海鸣,曾用名谭贺斌,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 本院在执行与谭海鸣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谭海鸣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单美玲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