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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622执592号之四

白鹏宇、郭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白鹏宇;郭法;郭玉林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622执592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白鹏宇,男,1981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被执行人:郭法,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淇县。

被执行人:郭玉林,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淇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鹏宇与被执行人郭法、郭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出(2018)豫0622民初461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事项,被执行人郭法、郭玉林偿还申请执行人白鹏宇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履行裁判文书告知书、反规避执行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提起总对总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郭法、郭玉林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郭玉林无车辆、无证券、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郭法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有三辆轿车,分别为:一辆大众牌轿车,车牌号为豫A×××**,两辆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车牌号为豫A×××**、豫A×××**,该三辆轿车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进行了轮候查封。本院依法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对被执行人郭法、郭玉林的房产、土地进行调查,被执行人郭玉林名下无房产、无土地;被执行人郭法位于淇县红旗路××北有两座房产,房产证号:00**2175-××6,位于淇县××路××座房产,房产证号:00××**,该三座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进行了轮候查封。申请执行人白鹏宇实际被清偿债权为70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郭法、郭玉林拒不清偿尚未履行的债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郭法、郭玉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郭法、郭玉林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白鹏宇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郭法、郭玉林的其他财产信息及线索,申请执行人白鹏宇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俊英

审判员  段绍光

审判员  李习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高亚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