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404民初1570号
原告:珠海点线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
法定代表人:金三中,总经理。诉讼
委托代理人:彭建军,系原告的员工。
被告:陈瑞珍,女,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第三人:中山市山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古镇。
法定代表人:邓焯南。
原告珠海点线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陈瑞珍、第三人中山市山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珠海点线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支付第三人拖欠货款人民币45万元及利息直至还清之日;
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人民币19,575元(暂计止2019年3月31日)。以上合计469,575元;
三、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我公司与第三人中山市山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一直有电路板加工业务合作关系,被告当时任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兼总经理。后因第三人山木公司拖欠我公司货款被我公司于2017年1月起诉至中山市人民法院,起诉后双方达成和解,由该公司分期偿还货款,调解书约定2017年11月之前付清拖欠货款。由于该公司未按承诺付款,我公司申请执行,经协商双方又于2017年11月达成和解协议。山木公司承诺于2018年5月25日前付清所欠90万元货款,被告陈瑞珍同意为该项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和解协议签署后,山木公司截止2018年3月份共计支付货款45万元,余款45万元虽经我公司多次催讨,但山木公司与被告均未予支付并表示无能为力,不愿履行付款义务。上述情况事实清楚,没有任何争议,被告陈瑞珍理应承担担保付款责任,请法院依法裁判。
本院查明,2017年4月25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作出(2017)粤2072民初94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内容为:
一、中山市山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确认欠珠海点线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货款105万元,中山市山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同意从2017年4月到10月,于每月30日前支付13万给珠海点线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前支付14万元(此款由中山市山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汇入珠海点线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中山市山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付清上述费用后,双方纠纷了结,互不追究双方的任何责任;如果中山市山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时支付,则珠海点线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可就欠款余额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
二、本案诉讼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珠海点线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中山市山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各承担50%,即3562.5元,珠海点线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已垫付,中山市山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在2017年4月30日前支付给珠海点线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9月27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受理珠海点线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对该院(2017)粤2072民初94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案号为(2017)粤2072执09802号。珠海点线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和解协议》显示,珠海点线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山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陈瑞珍于2017年11月20日签订《和解协议》,内容为:经双方友好协商,就(2017)粤2072执09802号一案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双方确认:截止2017年11月20日止,中山市山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尚欠珠海点线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0万元;
二、中山市山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承诺上述欠款按下列期限分期支付:分别于2017年11月25日前、2017年12月25日前、2018年1月25日前、2018年3月25日前、2018年4月25日前、2018年5月25日前支付15万元,以上合计90万元,中山市山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应于2017年11月21日将上述分期付款支票一次性开具给珠海点线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
三、如果中山市山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有任何一期未按时支付,则珠海点线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可就欠款全部余额向法院申请一次性恢复强制执行;
四、中山市山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瑞珍对上述债务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如中山市山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或经法院执行仍未清偿,则陈瑞珍代为清偿债务;
五、珠海点线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求;
六、签署协议后,珠海点线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同意解除对中山市山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七、本协议双方签字盖公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珠海点线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山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各执一份,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一份。落款处加盖珠海点线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中山市山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公章,陈瑞珍作为保证人签字、捺印。《和解协议》尾部有手写“本人同意担保期限延长至2019年6月30日”字样,并有陈瑞珍签字、捺印及手写日期“2018年10月24日”字样。以上查明事实有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2072民初940号民事调解书和(2017)粤2072执09802号执行案件立案通知书、和解协议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珠海点线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依据《和解协议》请求陈瑞珍对中山市山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实质为就其与中山市山木显示技术有限公司、陈瑞珍之间的执行和解协议引起的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现原告珠海点线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要求被告陈瑞珍履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担保责任,即其选择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应向执行法院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告珠海点线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珠海点线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珠海点线电路板技术有限公司已预缴的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172元,本院依法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修瑞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吴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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