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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481执1153号之二

岑明官、莫益林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4-29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岑明官;莫益林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481执11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岑明官,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

委托代理人:岑宏志(一般代理),广西盈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莫益林,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岑明官与被执行人莫益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桂0481民初1764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莫益林应向申请执行人岑明官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从2018年1月1日计起),负担诉讼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人岑明官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次日依法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莫益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658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莫益林配偶钟琼仪(公民身份号码:)名下位于岑溪市名都新城十八米街的房屋(产权证号:岑房权证市区字第××)。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莫益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莫益林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院虽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莫益林配偶钟琼仪名下的房屋,但该房屋疑似存在争议,申请执行人岑明官同意暂不拍卖处置,故本院暂不处置上述房屋。因未发现被执行人莫益林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且申请执行人岑明官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赖德孟

审 判 员 徐北昌

审 判 员 林振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胡健霞

书 记 员 张玉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