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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429民初730号

郁凤书与王世锋、张劲峰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5-31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郁凤书;王世锋;张劲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襄垣营销服务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429民初730号

原告:郁凤书,男,195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鑫伟,男,198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系原告郁凤书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萍,山西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世锋,男,196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丰州。

被告:张劲峰,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武乡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长治市太行东街山西三建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高志刚,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菲,山西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襄垣营销服务部,住所地:长治市襄垣县开元东街御湖龙庭一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菲菲,山西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郁凤书与被告王世锋、张劲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长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襄垣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平安保险襄垣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郁凤书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平安保险襄垣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郁凤书以被告平安保险襄垣营销服务部主体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对其的起诉,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郁凤书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治中心支公司襄垣营销服务部的起诉。

审判员  李秀清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