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5202执99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揭阳市锦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国际)金属材料市场****。
法定代表人:林跃龙。
委托代理人:郑文龙、庄媛,广东海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廊坊市纬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龙河高新技术园区iv>
法定代表人:王景波。 被执行人廊坊市信润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龙河工业园纵三路西侧南侧。
法定代表人:田间。 被执行人赵宇,男,汉族,1965年6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赵辉,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边骥,男,汉族,1973年2月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田间,男,汉族,1985年7月26日出生,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揭阳市锦裕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廊坊市纬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廊坊市信润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赵宇、赵辉、边骥、田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5202民初54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廊坊市纬衡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廊坊市信润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赵宇、赵辉、边骥、田间应付还揭阳市锦裕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9566507.44元及逾期违约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74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7569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赵辉的银行存款、提取被执行人廊坊市信润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扣划被执行人廊坊市信润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共获得清偿4335671.87元。经向房管局、国土局、车管所和银行查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素锋
审判员 张又川
审判员 潘树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魏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