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902民初866号
原告:江东生,男,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459。
被告:陈明会,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217。
被告:陈辉,男,194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0************213。
原告江东生与被告陈明会、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
原告江东生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东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东生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江东生已预交),由原告江东生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金荣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庆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