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825执1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太湖县晋熙镇人民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854021569L(1-1)。
法定代表人:王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庆市高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70945492L。
法定代表人:黄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黄云,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安庆市高派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执行人:杨武,男,196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被执行人:王春,女,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安徽省安庆市。 申请执行人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庆市高派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黄云、杨武、王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8)皖0825民初238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安庆市高派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黄云、杨武、王春应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太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偿贷款本金120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安庆市高派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黄云、杨武、王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但被执行人安庆市高派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黄云、杨武、王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杨武、王春将将安庆市××家××东圆宾馆办公楼三层、四层、五层、六层作为此笔借款的抵押担保,抵押房地产经安庆市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登记并办理了房地产他证宜字第××号他项权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位于安庆市××家××东圆宾馆办公楼三、四层、五、六层的房地产(以房地产他证宜字第××号他项权证登记为准)。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汪晓彬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叶晓坤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