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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02执710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刘典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11-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刘典林;梁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02执71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市**福州南路**。

负责人:范国德,职务:行长。

被执行人:刘典林,男,196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被执行人:梁萍,女,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2民初51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28日,以(2016)鲁0202民初518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典林名下位于青岛市即墨区xxx房产一套,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刘典林名下且已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位于青岛市xxx户房产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毅

审 判 员  刘 琨

审 判 员  钱 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刘洪伟

书 记 员  任佰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