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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11民初859号

泰安市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梁磊、王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泰安市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梁磊;王莉;梁凯;江霞;黄科;齐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911民初859号

原告:泰安市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士林,山东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磊,男,汉族,1977年6月14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王莉,女,汉族,1976年4月12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梁凯,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江霞,女,汉族,1975年7月14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黄科,男,汉族,1978年7月18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齐霖,女,汉族,1980年3月28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泰安市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磊、王莉、梁凯、江霞、黄科、齐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于同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57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合计987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玉军

人民陪审员  孙 波

人民陪审员  冯云峰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一六日

书记员邹雯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