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911民初859号
原告:泰安市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士林,山东望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磊,男,汉族,1977年6月14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王莉,女,汉族,1976年4月12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梁凯,男,汉族,1970年10月22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江霞,女,汉族,1975年7月14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黄科,男,汉族,1978年7月18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被告:齐霖,女,汉族,1980年3月28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
原告泰安市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磊、王莉、梁凯、江霞、黄科、齐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于同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安市岱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357元、诉讼保全费4520元合计987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郑玉军
人民陪审员 孙 波
人民陪审员 冯云峰
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一六日
书记员邹雯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