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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191民初1712号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宋晓磊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9-30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宋晓磊;侯圣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91民初1712号

原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济南

法定代表人:王宏志,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湘亮,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晓磊,男,199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商河县。

被告:侯圣龙,男,198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汶上县。

原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宋晓磊、侯圣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万立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贾 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