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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4民初4021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与王咪啦、华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19-08-06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王咪啦;华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4民初4021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198055D。

负责人:肖志斌,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云妹,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咪啦,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被告:华飙,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与被告王咪啦、华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花都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运如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雅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