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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625执1470号之一

赵运锋、周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郸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郸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运锋;周涛;田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郸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1625执1470号之一

申请人:赵运锋,男性,1969年9月14日出生,412726196909140898,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

被执行人:周涛,男性,1969年5月8日出生,412726196905080875,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

被执行人:田彩,女性,1968年7月14日出生,412726196807141064,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郸城县人民法院2018年7月23日生效的(2018)豫1625民初2705号判决,于2018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田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彩要求被告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田彩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郸城县吴台镇营业所的账户62×××76存款3200.45元,冻结期限为365。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增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文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