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7执536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辉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5-8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裴广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姚田鑫,男,1985年4月2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人,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申请执行人北京辉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姚田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辉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依据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7民初1422号法律文书要求姚田鑫归还欠款4500元。本院2020年1月2日依法受理该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北京法院执行联动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且申请执行人北京辉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姚田鑫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7民初1422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北京辉达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现姚田鑫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姚田鑫未给付欠款4500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桂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亭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