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281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张莉,女,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王舜,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莉与被执行人王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4月8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1281民初42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国华
审判员 卢国祥
审判员 胡妙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溪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