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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81执279号

张莉与王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6-17
所属地区
江苏省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莉;王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281执279号

申请执行人:张莉,女,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执行人:王舜,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莉与被执行人王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4月8日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苏1281民初42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国华

审判员  卢国祥

审判员  胡妙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彭溪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