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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7执5280号

丁立博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5-0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缴违法所得
当事人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丁立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17执5280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丁立博,男,1986年7月3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与丁立博追缴违法所得一案,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依据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7刑初15号法律文书要求丁立博上缴违法所得四百万元。本院2019年12月4日依法受理该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北京法院执行联动系统多次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但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且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不能提供丁立博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17刑初15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申请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发现丁立博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丁立博未缴违法所得四百万元,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桂革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亭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