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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湘0181执2374号

申请执行人吉少春与被执行人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4-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吉少春;王杰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湘0181执2374号申请执行人吉少春。被执行人王杰。申请执行人吉少春与被执行人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湘0181民初38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62000元以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2020年3月9日之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0年3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购买保险,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证券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经向浏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经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浏阳市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经向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人民法院委托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在其户籍所在地有房产登记以及公积金存款。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4月20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受理该案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4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62000元,尚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沈伟武

审判员  罗 勇

审判员  陈南飞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鑫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