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81民初524号
原告:时明柱,男,汉族,1981年12月8日生,住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良,河南圣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旭(又名韩永华),男,汉族,1977年7月12日生,住项城市,
第三人:王立明,男,汉族,1975年10月7日生,住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时明柱与被告韩旭、第三人王立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后,第三人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起诉书等法律文书,故不易使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韩 伟
审判员 孙家立
审判员 韩瑞静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真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