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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203执恢150号

李明、孙宝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19-09-27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明;孙宝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恢150号

申请执行人:李明,女性,1968年03月25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孙宝志,男性,1963年04月03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执行李明与孙宝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宝志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05)西民执字第25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予以恢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宝志银行存款1540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于荣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苏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