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0203执恢150号
申请执行人:李明,女性,1968年03月25出生,蒙古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被执行人:孙宝志,男性,1963年04月03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执行李明与孙宝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宝志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对(2005)西民执字第257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院依法予以恢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宝志银行存款1540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于荣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苏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