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7309号
原告:胡丽华,女,汉族,1987年10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代理人:尹京,系原告配偶。
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月亮湾超市,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前海路**泛海城市广场**B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JKEW8E。
负责人:林铭毫。
委托代理人:吴晓冰,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西丽北路**人人乐商场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2757269K。
法定代表人:杨永银,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晓冰,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胡丽华诉被告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月亮湾超市、深圳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胡丽华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丽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丽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胡丽华负担。
审判员 刘 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