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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4民初1349号

东风南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黄易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2-0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风南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黄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4民初1349号

原告:东风南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风神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2706719H。

法定代表人:李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英,该公司职员。

被告:黄易,男,汉族,1995年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东风南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易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风南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易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风南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拟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易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南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风南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运如

人民陪审员  朱小玲

人民陪审员  危静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雅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