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4民初1349号
原告:东风南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风神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2706719H。
法定代表人:李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小英,该公司职员。
被告:黄易,男,汉族,1995年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东风南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易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东风南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易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东风南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拟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易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风南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易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东风南方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运如
人民陪审员 朱小玲
人民陪审员 危静仪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雅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