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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81执795号

余姚市丈亭镇鸿达五金塑料厂、烟台嘉华车辆部件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7-22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余姚市丈亭镇鸿达五金塑料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执795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丈亭镇鸿达五金塑料厂,住所地余姚市丈亭镇丈亭村下齐塔,组织机构代码:MA28YKX40。 法定代表人陈利强。 被执行人烟台嘉华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蒲湾街168号,组织机构代码:737232148。 法定代表人索继臣。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年01月14日余姚市人民法院(2018)浙0281民初8188号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烟台嘉华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烟台嘉华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限),但被执行人烟台嘉华车辆部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嘉华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在帐号:73×××74存款264558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郑博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

书记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