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281执795号 申请执行人余姚市丈亭镇鸿达五金塑料厂,住所地余姚市丈亭镇丈亭村下齐塔,组织机构代码:MA28YKX40。 法定代表人陈利强。 被执行人烟台嘉华车辆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蒲湾街168号,组织机构代码:737232148。 法定代表人索继臣。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年01月14日余姚市人民法院(2018)浙0281民初8188号判决书,于年月日向被执行人烟台嘉华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烟台嘉华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和期限),但被执行人烟台嘉华车辆部件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烟台嘉华车辆部件有限公司在帐号:73×××74存款264558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郑博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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