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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刑初2131号

叶付伟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1-09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其他刑事犯
当事人
叶付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2刑初2131号 公诉机关 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独任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叶付伟,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舆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平舆县李屯镇大许村委6组。公民身份号码:412827197305214530。曾因盗窃分别于2015年8月7日、2017年2月 1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羁押时间 2019年4月21日 羁押地点 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起诉号 东二区检刑诉〔2019〕2089号 指控罪名 盗窃罪 量刑建议 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表示认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查明事实 2019年4月21日1时许,被告人叶付伟驾驶电动三轮车来到东莞市虎门镇高铁站对面一工地伺机盗窃。期间,叶付伟将一批耐火电缆桥架(价值7578.6元)搬至三轮车的时候,被巡逻经过的公安人员当场发现并抓获。破案后,已将上述被盗财物发还被害单位。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具有认罪的从轻处罚情节。 判决 被告人叶付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2019年4月21日起至2019年12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判决根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 琪 二Ο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 邹艳芬

书 记 员 罗琬琳 (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容留、介绍卖淫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容留、介绍卖淫、入户容留、介绍卖淫、携带凶器容留、介绍卖淫、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