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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1执2077号之一

陈可等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5-29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可;朱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1执20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可,男,汉族,1976年9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海屏,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晔,男,汉族,1977年1月27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陈可与被执行人朱晔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176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可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朱晔给付人民币903.7762万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查封被执行人朱晔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1号院1号楼5层A单元A-605号的房产一套。经查,该该房产上设有两个抵押权,第一顺位抵押权人为案外人甄光明,抵押金额为人民币1500万元,第二顺位抵押权为本案申请执行人陈可,抵押金额为人民币900万。因被执行人朱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双方当事人及案外人甄光明议价,确定上述房产起拍价为人民币900万元。本院依法通过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公开进行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抵押权人甄光明书面同意由申请执行人以起拍价人民币900万元的价格对上述房产进行以物抵债,申请执行人陈可书面同意以起拍价人民币900万元的价格接受上述房产以物抵债,并已将执行费共计72400元交至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8)京0101民初1769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朱晔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陈可的金额为903.7762万元及利息。综上,本院现以上述房产的起拍价共计人民币900万元,折抵被执行人朱晔所负申请执行人陈可的相应数额的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晔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1号院1号楼5层A单元A-605号的房产一套的查封。

二、解除被执行人朱晔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1号院1号楼5层A单元A-605号的房产一套上抵押权人甄光明、陈可的抵押登记(京(2018)朝不动产证明第0034347号及京(2018)朝不动产证明第0035132号)。

三、原登记在朱晔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1号院1号楼5层A单元A-605号房产一套的所有权归申请执行人陈可(身份证号码:×××)所有,并将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1号院1号楼5层A单元A-605号房产一套过户至陈可(身份证号码:×××)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相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航

书 记 员 沈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