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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6执2532号

杜卡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5-06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杜卡;北京招商科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南方设备租赁经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京0106执2532号

申请执行人:杜卡,女,1974年8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湖北省宜昌市。

被执行人:北京招商科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9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洋,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昌南方设备租赁经营部,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七里岗(东湖花园2栋11号)。

法定代表人:王兴恒,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卡与被执行人北京招商科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南方设备租赁经营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京0106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31日作出(2019)京0106民撤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撤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的(2018)京0106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6民撤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京0106民初234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 驰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付博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