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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625民初204号

林明旺与黄智勇、陈宝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明旺;黄智勇;陈宝盆;杨财明;何英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625民初204号

原告:林明旺,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卫闽,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乐发,福建远大联盟(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智勇,男,197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被告:陈宝盆,女,197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杨财明,男,197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

被告:何英敏,,女,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原告林明旺与被告黄智勇、陈宝盆、杨财明、何英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通过电话通知、邮寄等方式向黄智勇、陈宝盆、杨财明、何英敏送达应诉等相关材料,均无法送达,需进行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戴阿福

人民陪审员  肖德兴

人民陪审员  戴宝兴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王伟平

书记员谢怡锦 -1- -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