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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8执1175号

冯张凤与齐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5-06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冯张凤;齐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108执1175号申请执行人冯张凤,女,196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太原市尖草坪区胜利西街109号欣园小区居民,住太原市。被执行人齐霞,女,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兴县村民。关于申请人冯张凤与被执行人齐霞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立案受理,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晋0108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被告齐霞在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冯张凤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从2016年9月1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齐霞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询,执行到位金额0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韩晓东

审判员 罗文杰

审判员 张俊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