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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011执1250号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裕凯商贸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票据纠纷
当事人
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裕凯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金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刚;潘淑辉;张学成;潘淑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1011执125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隆昌市金鹅镇隆泸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裕彬。 被执行人内江裕凯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平安大道**/div>

法定代表人:刘刚。 被执行人四川金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 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太白路********iv>

法定代表人:张学成。 被执行人刘刚,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人潘淑辉,女,197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人张学成,男,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人潘淑芳,女,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住四川省内,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关于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内江裕凯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金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刚、潘淑辉、张学成、潘淑芳票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系列案件由我院集中统一处理,现办案期限即将届满,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1011执1250号申请执行人四川隆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江裕凯商贸有限公司、四川金山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刘刚、潘淑辉、张学成、潘淑芳票据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执行条件时,可随时请求法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望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