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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3民终853号

周敬柏、刘丽艳等与吕素英、周万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19-11-13
所属地区
河北省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周敬柏;刘丽艳;周万付;河北广电网络集团秦皇岛燕山有限公司青龙分公司;吕素英;周万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冀03民终8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敬柏,男,1972年5月11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丽艳,女,1974年12月2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万付,男,1958年2月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祥,男,农民,1955年3月20日出生,住青龙满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系大石岭乡山南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秦皇岛燕山有限公司青龙分公司。营业场所: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青龙镇祖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21734374925H。

法定代表人:崔志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程,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进明,河北品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素英,女,1946年8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万义,男,1969年3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系吕素英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宪光,河北杨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万军,男,1960年4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国,男,1984年4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公民身份号码:×××。系周万军之子。上诉人周敬柏、刘丽艳、周万付、河北广电网络集团秦皇岛燕山有限公司青龙分公司(以下简称河北广电青龙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素英、周万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冀0321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敬柏、刘丽艳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减少周敬柏、刘丽艳承担赔偿损失的比例及金额。

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认定秦皇岛市第一医院产生的医疗费65659.12元,属于认定错误。吕素英是一位73岁的老人,不排除自身患有疾病,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均用于治疗骨折外伤。一审认定交通费4400元属于认定错误,应依据相应证据不可以凭空酌定。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河北广电青龙分公司作为专业公司,明知有安全隐患却依然违反相关规定,将有线电视光缆设在电力公司的电线杆上,严重阻碍了过往车辆的正常行驶,造成了事故的发生,故河北广电青龙分公司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周万付,理应排除安全隐患却不排除,应当与周敬柏、刘丽艳承担同等责任。综上,河北广电青龙分公司应承担60%的责任,周敬柏、刘丽艳承担20%责任,周万付承担20%责任。周万付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改判周万付对吕素英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

二、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周万付所有的墙体并不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周万付从村集体购买的厂房,因房顶有漏雨现象,村里连同周万付将房屋上盖拆除,准备在原墙体上改建彩钢瓦房顶。周万付的厂房因临道多拆了两层石头,所剩墙体高1.5米,墙体非常坚固,多年来从未发生过石头掉落现象,不存在安全隐患。本次事故是由于刘艳丽操作不当将装载机铲臂扬起超高行驶,将河北广电青龙分公司的光缆刮住,造成两端线杆倾倒,导致将墙体上面的石头拽掉几块,将路过的吕素英砸伤。装载机作为特种作业车辆本不能上路行驶,加之操作不当,所以周敬柏、刘丽艳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另外,周万付保留行使对周敬柏、刘丽艳损害墙体和线杆的赔偿请求权。河北广电青龙分公司上诉请求:

一、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河北广电青龙分公司对吕素英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发回重审。

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错误判决。本案事发时,在场的当事人均未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对事发现场进行勘查确认,并对事故形成原因进行分析确定。河北广电青龙分公司在此架设的电缆线路已经存在至少15年以上,架设高度完全符合相关规定。周敬柏在一审当庭陈述的时候,说早晨其驾驶自有装载机从此处路过去周万军家干活,并未刮倒电缆线,这充分说明涉案的电缆线对过往车辆没有造成妨碍。在干完活之后,周敬柏将装载机交由无操作资格证的刘丽艳驾驶,因其操作不当将装载机铲臂扬起超高行驶,才刮倒了正常架设高度的电缆线。一审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河北广电青龙分公司架设的电缆线高度不够,仅凭推断判决,是错误的。吕素英答辩称,刘丽艳无证驾驶周敬柏的装载机途经周万付废弃的加工厂附近时,将河北广电青龙分公司所有的有线电视光缆线刮住,致使线赶向西倾倒,有线电视光缆线将周万付废弃的加工厂的西山墙刮倒,倒塌的石头将恰逢在此路过的吕素英砸伤,造成吕素英98130.77元的损失。吕素英现为73岁老人,无经济来源,事故发生后造成身体多处受伤,辗转多家医院治疗,花去巨额医疗费,且需要二次手术,现在生活仍不能自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周万军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吕素英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64967.78元(鉴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待伤残鉴定结果出来后在计算)。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22964.27元(不包括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11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周敬柏与被告刘丽艳系夫妻关系。2018年4月13日,被告周万军雇佣被告周敬柏装载机(铲车)为其房屋地基填冲土石方。当日18时左右,被告周敬柏使用装载机完成被告周万军雇佣活动后,在回家途中将装载机交由无操作资格的被告刘丽艳驾驶。被告刘丽艳驾驶被告周敬柏所有的装载机途经被告周万付废弃的加工厂附近时,将被告河北广电青龙分公司所有的有线电视光缆线刮住,致使线赶向西倾倒,有线电视光缆线将被告周万付废弃的加工厂的西山墙刮倒,倒塌的石头将恰逢在此路过的原告砸伤。原告被致伤后,先后到青龙满族自治县医院、唐山市第二医院检查治疗,随后到秦皇岛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原告的伤情经秦皇岛市第一医院诊断为,双足多发骨折(右足舟状骨、内、中、外楔骨、骰骨、第1、2、3、4、5跖骨基底:左足舟状骨、第2、3、4跖骨基底);骨盆骨折(双侧耻骨、左侧坐骨、右侧髋臼前缘);骶骨多发骨折;腰椎横突骨折(第4);趾神经损伤。原告的损伤程度经天津市中慧物证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为,1、被鉴定人吕素英外伤所致右足多发骨折,右足足弓明显塌陷,构成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吕素英外伤所致骨盆骨折畸形愈合,构成十级伤残。3、被鉴定人吕素英外伤所致躯体其余损伤,不构成伤残。4、被鉴定人吕素英外伤后,护理期90日。原告被致伤后的合理经济损失为,医疗费67490.09元【其中青龙满族自治县医院717.23元;唐山市第二医院750.14元;秦皇岛市第一医院65659.12元;天津和平津萃医院363.6元(鉴定检查费用)】、鉴定费2940元、护理费5765.40元(90天×64.06元/天)、伙食补助费2300元(46天×50元/天)、营养补助费900元(90天×10元/天)、伤残赔偿金11335.28元【12881/年×8年(20年-12年)×11%】、必要的就医交通费4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以上经济损失合计98130.77元。被告将原告致伤后,被告刘丽艳、周敬柏已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1000元。在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依据被告周敬柏、刘丽艳的申请,依法追加被告周万军、周万付、河北广电青龙分公司作为被告参加了诉讼。另查明,被告刘丽艳刮碰的被告河北广电青龙分公司所有的有线电视光缆线,南、北方向架设在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青龙供电分公司电线杆上,跨越大石岭乡山南村村内东、西方向道路。砸伤原告的墙体为被告周万付加工厂的西山墙,位于事发道路南侧。该加工厂房顶已拆除多年,但墙体一直未拆除,存在倒塌隐患。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刘丽艳无证驾驶装载机,且忽视驾驶安全,刮碰被告河北广电青龙分公司有线电视光缆线路,导致被告周万付所有的墙体倒塌后将原告砸伤。对原告为此遭受的经济损失负有主要赔偿责任。

被告周敬柏作为被告刘丽艳所驾驶装载机的所有人,明知被告刘丽艳无装载机操作资格,却将自己所有的车辆交与被告刘丽艳驾驶,致使原告遭受损害。故对被告刘丽艳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河北广电青龙分公司作为有线电视光缆线路的所有人,所架设的有线电视光缆线路高度应以不妨碍正常车辆的正常通行为宜。该公司疏于对该线路的管理,所架设的有线电视光缆线路对过往正常车辆的正常行驶造成妨碍,导致本次事故发生。故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被告周万付作为砸伤原告墙体的所有人,对该墙体存在倒塌的安全隐患不予排除,致使该墙体受到外力后倒塌致原告受伤。故被告周万付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原告损害的发生是在被告周敬柏完成被告周万军的雇佣活动后,在回家途中将车辆交予无操作资格的被告刘丽艳驾驶造成的。故被告周万军对原告的经济损失依法不负有赔偿责任。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多处骨折,给原告造成一定的身心伤害,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讼诉请求予以支持,并酌定为3000元。原告虽要求被告赔偿就医交通费5400元,但一审法院只对原告去青龙满族自治县医院、唐山市第二医院、秦皇岛市第一医院以及去天津市中慧物证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所支出的必要交通费予以支持,并酌定为4400元,对其他交通费用不予支持。原告虽要求被告赔偿后续手术费10000元,但该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原告亦未提交原告需要进行第二次手术、且手术费用需要10000元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虽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损失,但原告年龄已达七十多岁,已丧失劳动能力,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扣除被告周敬柏、刘丽艳已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11000元后,被告周敬柏、刘丽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吕素英医疗费等经济损失47878.46元;

二、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秦皇岛燕山有限公司青龙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吕素英医疗费等经济损失29439.23元;

三、被告周万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吕素英医疗费等经济损失9813.0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430元。由被告刘丽艳、周敬柏连带负担258元;由被告河北广电网络集团秦皇岛燕山有限公司青龙分公司负担129元;由被告周万付负担43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本院二审期间,周万付提交大石岭乡山南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目的:墙已经经过安全处理,虽然属于危房,但是墙体是完好的,一直保存完好,没有外力作用不会倒塌。吕素英质证意见:该证据不属实,墙体高度至少在两米以上,而且墙的内侧是用黄泥抹平,证据达不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周万军质证意见:对墙体高度有异议,墙体肯定超过了三米,当时架设有线电视电线在东侧,挂到电线后把墙体带走,不然墙体跑不了。其他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吕素英在正常行走时,因山墙倒塌、坠落的石头将其砸伤,故对于吕素英的经济损失,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周敬柏作为装载机的所有人,在明知刘丽艳没有取得装载机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将其所有的装载机交予刘丽艳,在驾驶过程中,刮碰河北广电青龙分公司的有限电视光缆线路,导致周万付所有的墙体倒塌,将吕素英砸伤。故周敬柏、刘丽艳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70%;河北广电青龙分公司作为有线电视光缆线路的所有人,所架设的线路高度应以不妨碍正常车辆的正常通行为宜,由于其疏于对于该线路的管理,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故应承担次要责任,即30%;周万付为墙体的所有人,该墙已存在多年,并无妨碍通行,倒塌的原因系因碰撞所致,并非墙体的自行倒塌,故作为墙体的所有人周万付不应承担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周万付承担赔偿责任欠妥,应予纠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三项规定,

判决如下:

一、变更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冀0321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周敬柏、刘丽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吕素英各项经济损失57691.50元(该数额已经扣除周敬柏、刘丽艳已经支付给吕素英的11000元);

二、维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冀0321民初1792号民维事判决第二项;

三、撤销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冀0321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维持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冀0321民初1792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案件受理费4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0元,共计670元,由周敬柏、刘丽艳负担469元;河北广电网络集团秦皇岛燕山有限公司青龙分公司负担20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秋丽

审判员 李莉炜

审判员 贾晟途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潘天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