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2执34号
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新华西街60号2号楼302号。
法定代表人:薛刚,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松林,男,1991年1月7日出生。
被执行人:李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6197302020546,女,1973年2月2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富华园三栋1门402室。申请执行人汇中利通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执行立案。因被执行人所住地在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案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卫平
审判员 车丽娇
审判员 于 明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周 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