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108执1132号申请执行人刘桂芳,女,195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太原钢铁有限公司建筑一公司退休职工,住太原市。被执行人齐霞,女,199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山西兴县村民。关于申请人刘桂芳与被执行人齐霞其他案由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立案受理,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晋0108民初149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被告齐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桂芳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51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元,减半收取89元,由被告齐霞负担。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保险、不动产、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询,执行到位金额0元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韩晓东
审判员 罗文杰
审判员 张俊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宇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