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终2119号 上诉人谭海刚,男,汉族,1976年05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阎良区。 委托代理人刘新艳,系谭海刚妻子。 上诉人刘新艳,女,汉族,1975年03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阎良区 被上诉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负责人崔红选,该行副行长 被上诉人赵军利,男性,汉族,1973年11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阎良区。 上诉人谭海刚、刘新艳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良支行、赵军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4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谭海刚、刘新艳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谭海刚、刘新艳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谭海刚、刘新艳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元(谭海刚、刘新艳预交),减半收取915元,由谭海刚、刘新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延萍
审判员 田丽娟
审判员 马志超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秦龙 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