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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1民终2119号

刘新艳,谭海刚与赵军利,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新艳;谭海刚;赵军利;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良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终2119号 上诉人谭海刚,男,汉族,1976年05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阎良区。 委托代理人刘新艳,系谭海刚妻子。 上诉人刘新艳,女,汉族,1975年03月28日出生,住西安市阎良区 被上诉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良支行,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     负责人崔红选,该行副行长 被上诉人赵军利,男性,汉族,1973年11月10日出生,住西安市阎良区。 上诉人谭海刚、刘新艳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阎良支行、赵军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8)陕0114民初1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谭海刚、刘新艳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谭海刚、刘新艳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谭海刚、刘新艳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元(谭海刚、刘新艳预交),减半收取915元,由谭海刚、刘新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延萍

审判员  田丽娟

审判员  马志超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秦龙 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