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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812民初821号

821张国庆与董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1-19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国庆;董素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812民初821号

原告:张国庆,男,1984年8月12日,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董素红,女,1968年3月20日,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张国庆与被告董素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王鲁娜

人民陪审员  赵秋菊

人民陪审员  吕亚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封 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