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214民初10042号
原告: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仙山东路18号甲,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836970991。
法定代表人:乔伟利,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璀贤,山东众成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株洲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于忠福,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新华友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中能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顾 伟
审 判 员 景艳丽
人民陪审员 张 欣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