册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327执2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远登,男,1973年10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个体工商户,户籍地:贵州省册亨县,现住册亨县。
被执行人:韦刚,男,1975年2月28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户籍地:贵州省册亨县,现住册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册亨县人民法院(2019)黔2327民初13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0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韦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韦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韦刚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XXX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0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岑生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人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