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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327执237号之二

王远登与韦刚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册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19-12-21
所属地区
册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远登;韦刚

裁判文书全文

册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327执23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远登,男,1973年10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册亨县人,个体工商户,户籍地:贵州省册亨县,现住册亨县。

被执行人:韦刚,男,1975年2月28日生,布依族,贵州省册亨县人,农业,户籍地:贵州省册亨县,现住册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册亨县人民法院(2019)黔2327民初13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04月20日向被执行人韦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5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韦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韦刚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XXX1_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602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岑生土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梁人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