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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6民初1222号

刘万群与汪奎、刘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万群;汪奎;刘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726民初1222号

原告:刘万群,男,1953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保群,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奎,男,汉族,1984年12月15日,住安徽省金寨县(现住浙江省永嘉县上塘中梁一号南通四建项目部)。

被告:刘转,女,汉族,1987年6月5日,住河南省泌阳县。

原告刘万群与被告汪奎、刘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万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保群和被告刘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万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二被告依法偿还原告借款694000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刘转系应该女儿,被告汪奎系应该女婿,被告汪奎以承揽工程、做生意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经双方确认2016年8月16日被告向原告出示欠条一张,共计欠原告款694000元,期间经原告无数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故起诉。被告汪奎经本院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状,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

被告刘转辩称,欠钱慢慢偿还,本来和汪奎说好,工地挣钱偿还父亲的。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转系原告刘万群的女儿,被告汪奎系原告刘万群的女婿,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在外做生意向原告借钱,2016年8月16日经算账,被告汪奎向原告刘万群出示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刘万群现金人民币陆拾玖万肆仟元整(694000元)借款人:汪奎2016年8月16日”。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借贷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案中二被告汪奎、刘转因做生意向原告刘万群借款共计694000元,作为债权人原告刘万群有权请求作为债务人被告汪奎、刘转履行还本付息义务;现原告刘万群向被告汪奎、刘转主张实现该债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问题,因原、被告之间未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即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主张的利息应按照年利率6%自原告起诉之日2019年3月5日起计算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汪奎、刘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万群偿还借款694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3月5日起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

二、驳回原告刘万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7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汪奎、刘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段海鲁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冯 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