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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24民初5587号

5587陈闯与王祥林、杨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闯;王祥林;杨冬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苏0724民初5587号

原告:陈闯,男,1995年1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告:王祥林,男,1968年1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被告:杨冬梅,女,1970年1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

原告陈闯与被告王祥林、杨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祥林、杨冬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闯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29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王祥林因需要资金周转,于2018年6月14日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仅偿还7100元,剩余12900元至今未偿还,故起诉。被告王祥林未作答辩。

被告杨冬梅虽未到庭,但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辩称,两被告已经离婚;本人工作在医院,收入较高,家庭生活无需借款,王祥林借款也没有用于家庭生活;被告王祥林经常赌博,该借款也用于赌博,本人并不知情。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4日,原告陈闯通过支付宝先后四次分别转账4000元、7500元、7500元、1000元至被告王祥林账户,总计20000元。其中两笔7500元转账备注说明为借用一个月。现原告持上述转账记录以民间借贷为由诉至本院,并因上述借款已经被告王祥林偿还7100元,故仅主张12900元。诉讼过程中,经本院多次传唤被告王祥林,其均未到庭对上述款项性质发表抗辩意见。另查明,被告杨冬梅在灌南县中医院工作,与被告王祥林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3年4月1日登记结婚,2018年10月19日在灌南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本院认为,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应当及时清偿。原告陈闯持20000元转账记录向被告王祥林主张双方之间形成借贷关系,因被告王祥林已偿还7100元,故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12900元。因被告王祥林未到庭对上述款项性质予以抗辩,应视为对己方权利的放弃。故双方虽未签订借款借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参考原被告双方生活居住异地、款项数额较小、事后被告亦向原告还款等事实,本院确认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存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12900元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涉案款项产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基于两被告工作性质、本地生活经济水平,被告王祥林分批借款的实际,本案借款额度并未超出本地正常家庭开支费用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本案仍应由被告对本案非系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举证。

被告杨冬梅虽辩称涉案款项系赌债,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诉讼中,其未能举证证明王祥林与陈闯将此笔债务约定为王祥林的个人债务,也未能证明其与王祥林已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原告陈闯知晓此事,而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益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基于上述情形,被告杨冬梅作为夫妻一方,应对被告王祥林的此次举债承担共同偿还义务,故该笔债务应按王祥林与杨冬梅共同债务处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杨冬梅与王祥林共同偿还该借款12900元的诉讼主张,本院依法亦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祥林、杨冬梅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闯剩余借款12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元,由被告王祥林、杨冬梅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在兑现上述判决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陈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4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审 判 长  韦奇余

人民陪审员  宋兰玲

人民陪审员  张吉峰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 婷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