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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辽0102执3514号

裴某1、裴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4-27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裴某1;裴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102执3514号

申请人:裴某1,女,196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威,系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焕然,系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裴某2,男,195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斯路,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申请人裴某1与被执行人裴某2继承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102民初6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裴某1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02执351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胡海英

审判员 刘皓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