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辽0102执3514号
申请人:裴某1,女,1960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威,系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焕然,系辽宁威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裴某2,男,195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斯路,男,197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申请人裴某1与被执行人裴某2继承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102民初6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裴某1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102执3514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强
审判员 胡海英
审判员 刘皓天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赵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