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1执8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西安博盛威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开发区枫叶新都市B座302室。
法定代表人:孙洪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兰州力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王志国,该公司经理。 西安博盛威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兰州力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兰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兰仲裁字[2016]第4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兰州力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博盛威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标的为1182933.95元(其中含支付工程款967089.95元、计算至2018年8月9日止的利息167378.00元、案件仲裁费34586.00元、案件执行费1388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未计算。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兰州力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临控等强制措施,2018年12月20日,向兰州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其将被执行人兰州力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单位享有的应付工程款予以暂停支付,但上述工程款因兰州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未决算,故无法对其强制执行;2018年12月20日、2019年4月15日,分别扣划被执行人兰州力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00.43元、5708.92元,上述案款已全部发还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力军
审判员 魏燕峥
审判员 李 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月十九日
书记员 靳平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