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0622执保61号淇县人民法院北阳法庭:2019年4月12日,我院立案执行你团队移交执行的申请保全人夏荷花与被保全人淇县农机销售部财产保全一案,裁定移交执行的事项为:查封被申请人淇县农机销售部位于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老淇滑路中段南侧的房产(房产证号:00**95**),期限为三年。执行过程中,我院执行局对保全人进行财产保全措施如下:2019年4月19日,查封被申请人淇县农机销售部位于淇县朝歌街道办事处老淇滑路中段南侧的房产(房产证号:00**95**),期限为三年。综上,本次保全措施实施完毕,保全结果为保全完毕。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