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19)陕0523执464号 王润叶: 梅夏玲与王涛、王润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陕0523民初3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梅夏玲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偿还申请人本金27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执行费3994元。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荔县支行 账户名称:大荔县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 账号: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联系人:刘政文联系电话: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