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0)鲁1323执305号之四十六

2020鲁1323执305号申请让你临沂沂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王大伟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1
公开日期
2020-07-06
所属地区
沂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临沂沂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王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沂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1323执305号之四十六

申请执行人:临沂沂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沂水县东外环路。

被执行人:王民,男性,汉族,居民,身份证莒南县嵋山南三路。本院在执行追偿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民在xxxx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1.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训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