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1323执305号之四十六
申请执行人:临沂沂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沂水县东外环路。
被执行人:王民,男性,汉族,居民,身份证莒南县嵋山南三路。本院在执行追偿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24日向被执行人王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民在xxxx银行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1.83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梁训旺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