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1128执143号
申请执行人:陈小雄,男,汉族,1962年2月6日出生。
被执行人:新田县荣达鞋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新鹏,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陈小雄与被执行人新田县荣达鞋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11民终1938号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1民终1938号民事判决书由新田县荣达鞋业有限公司给付陈小雄经济补偿金15405元、双倍工资11302元、加班工资4076元的给付内容执行完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