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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执恢49号

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创、成都虹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博、黄颜、刘长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20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李创;成都虹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博;黄颜;刘长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107执恢49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伯海斌。

被执行人:李创

被执行人:成都虹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创。

被执行人:刘博

被执行人:黄颜

被执行人:刘长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7)川律公证执字第186号执行证书,受理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创、成都虹远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博、黄颜、刘长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8)川0107执473之一号执行裁定,于2018年2月5日将被执行人刘长水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房屋(权2XXXXX5)予以查封。在执行中查明,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执恢14号案件系上述房屋首查封,首查封法院已于2018年8月7日将处置权移交本院。2018年9月5日,本院依法委托中介机构对上述房屋进行评估,其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80.87万元。2019年4月2日,以评估价480.87万元为底价对上述房屋进行第一次司法拍卖,因无人报名参与竞拍而流拍。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长水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高新区房屋(权2XXXXX5)以384.70万元为保留价进行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如遇流拍,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理。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 建

审判员 钟在洪

审判员 方钦少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